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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賜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榮原、余英間請求撤銷過戶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上訴狀所應表明之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2項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並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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