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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37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訴訟代理人 吳俊良
范志賓
施振源
被 告 李麗華
陳姚美娥
訴訟代理人 陳明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2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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