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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46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賴俐錦
李季達
周宜慶
楊世宏
廖仁瑜
被 告 黃添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00年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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