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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5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淑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洋休閒觀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81,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2項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並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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