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榮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正明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3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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