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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803號
原 告 鄭麗珠
被 告 許謝英
訴訟代理人 許銘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2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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