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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嘉訴字第2號
原 告 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湯雄
訴訟代理人 蔡尚憲
被 告 竑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蓉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捌萬陸仟柒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六;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查原告於起訴原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62,51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816,762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100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核原告上揭主張,僅為擴張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自為適法,核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6、7月間向原告訂購鎖類產品,金額合計1,212,000元,但被告僅支付部分款項,尚餘816,762元未清償。
嗣兩造曾於98年12月24日簽訂分期償還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約定被告自99年1月至7月間,每月應償還3萬元、於99年8月至11月間,每月應償還10萬元、於99年12月償還206,762元。
詎被告僅於99年1月間繳納3萬元即未再依約還款,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系爭協議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又因系爭協議書漏未約定每月償還日期,原告願以每月最後1日為償還日,而以次月一日作為各期被告應給付遲延利息之起算日: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816,762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被告則僅曾在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程序中未附理由具狀聲明異議,嗣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各情,業據其提出分期償還協議書、分期償還請求書為證,本院依上開證據所載金額、數額為調查之結果,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
又被告經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前雖提出民事異議狀,惟未記載任何具體之抗辯事由,則原告主張之事實,可堪信為真實。
又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99年1月份3萬元之款項及利息部分,因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被告已給付99年1月份之款項(見本院99 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原告就此部分之請求漏未扣除,而無理由外,其餘部分之請求,則屬有據。
五、綜上,原告依據系爭協議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786,762元及如附表所示各期金額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則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核與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敘,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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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時間(民國)│應付款項(新臺幣)│利息起算日(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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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2月 │ 30,000元 │99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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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3月 │ 30,000元 │99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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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4月 │ 30,000元 │99年5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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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5月 │ 30,000元 │99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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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6月 │ 30,000元 │99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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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7月 │ 30,000元 │99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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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8月 │ 100,000元 │99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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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9月 │ 100,000元 │99年10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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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10月 │ 100,000元 │99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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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11月 │ 100,000元 │99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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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12月 │ 206,762元 │100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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