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刑事-FSEM,104,鳳秩聲,3,2015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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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鳳秩聲字第3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異 議人 何鳳琴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於民國104年5月8日所為之高市警林偵社字第00000000000號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於民國104年4 月8日20時40分許,在位於高雄市○○區○○里○○路00號之「湘戀情民俗療法」3 樓B3包廂內,涉嫌與男客李泓億從事性交易行為,經警於上開地點臨檢因而查獲,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1,500元等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伊受僱於「湘戀情民俗療法」替客人從事民俗推拿,警員上門臨檢時,伊正幫李姓客人從事民俗推拿療程,承辦警員誤以為伊與李姓客人從事色情交易,原處分機關因而裁處伊1,500 元罰鍰,顯有未當,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 萬元以下罰鍰: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91條之1第1項至第3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定有明文。

經查,異議人雖否認有與客人李泓億從事性交易之情事,惟李泓億於警詢中供稱:異議人向伊表示按摩1,000 元,做全套性交易加1,000 元,伊說好後就將內褲脫掉,異議人就先撫摸伊生殖器並戴上保險套,之後伊將生殖器插入異議人陰道抽送直至射精之方式做全套性服務,後來異議人看到房間內燈忽然亮起看監視器後就立刻穿好衣服並持使用過的保險套往浴室跑,並叫伊穿褲子及衣服等語明確。

而李泓億與異議人並無怨隙,其供述復將導致同遭裁罰1,500 元之風險,衡情當無刻意構陷異議人之理。

另觀諸李泓億所述異議人提供全套性交易之流程鉅細靡遺,若非親身體驗,其應無法為如此詳盡之說明,堪認其供述之內容當非虛罔。

異議人雖空言否認僅係從事民俗推拿之服務,顯非足採。

四、綜上,本案既有前開積極證據足資證明異議人於上開時地從事非法性交易行為。

是原處分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裁處異議人1,500 元罰鍰,於法並無不合,就罰鍰金額之量處亦屬適當。

異議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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