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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鳳秩字第103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被移送人 許吉龍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9 年8 月13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09737749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吉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甲○○於民國(下同)109 年7 月25日1 時30分許,在高雄市鳳山區五甲三路與福祥路口,因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經警員攔下,過程中以「少年人不要那麼囂張(台語)、真的白目阿你們、第一次看到那麼白目的」等語,行為雖尚未達強暴脅迫,惟以上述語詞加諸於公務人員,顯不尊重,認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之行為,爰移送裁定等語。
二、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定有明文。
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即構成本款妨害公務之行為,因其有礙於國家公權力之行使,妨害國家法益,故應予以處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立法理由參照)。
三、甲○○於警詢時坦承有對值勤警員在攔查過程中說出「少年人不要那麼囂張(台語)、真的白目阿你們、第一次看到那麼白目的」等語,業經本院勘驗移送機關所提出警員執勤密錄器錄影光碟所顯示之內容及警詢筆錄等件相符,堪以認定。
甲○○於警詢時雖主張係因覺得警方誤會其有跑給警察追,所以才會激動的說那段話云云。
惟按民眾於警員執行勤務時,對於警員之態度、情緒有所不滿,固可以平和之詞語當場向執勤警員反應,但非謂對執勤警員態度不滿,即能以不適當言詞相加。
甲○○於警員依法攔查交通違規取締勤務時,當場說警員白目、囂張,應屬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之顯然不當言詞。
是核甲○○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之行為。
本院審酌甲○○之行為、動機、手段、智識程度,其行為造成之危害等情狀,裁罰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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