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刑事-FSEM,110,鳳秩,36,202105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鳳秩字第36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被移送人 蔡次郎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0 年4 月21日高市警林偵社字第110712778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次郎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扣案之甩棍壹支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蔡次郎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0年3月8日10時46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000 號。

(三)行為: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即甩棍1 支,並以該甩棍與人相互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蔡次郎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關係人魏新旺、蔡秋雲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四)甩棍1 把扣案照片及監視器畫面翻拍。

三、按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

又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又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

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第1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移送人所攜帶之甩棍,係行政院95年5 月30日院臺治字第0950023739號函公布「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所定之警械,為警械「鋼(鐵)質伸縮警棍」種類,除依法令之特定人可為持有外,屬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攜帶之公告查禁之器械。

四、被移送人蔡次郎對其於上開時、地攜帶經扣案之甩棍1 把等情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搜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之甩棍照片等在卷可稽。

蔡次郎於警詢時既坦承有攜帶該甩棍之行為,復參蔡次郎於警詢人別資料職業為「房地產業」,顯見蔡次郎係非經法令許可而持有該扣案之甩棍無誤,核蔡次郎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甚明。

又被移送人蔡次郎除上開行為外,另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與人互相鬥毆,業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裁處新臺幣2,000 元在案。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行為所生之危害,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處罰。

五、扣案之甩棍1 支,係公告之查禁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後段規定,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入之。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第22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