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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鳳秩字第50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被移送人 李瑞祥
上列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0年7 月14日高市警林偵社字第110717845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瑞祥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0 年6 月17日17時21分許、110 年6 月18日10時5 分許。
㈡地點:高雄市○○區巷○路00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110 年6 月17日17時21分許撥打110 報案專線,謊報其在高雄市○○區巷○路00號看見2 名男子與1 隻猴子偷剪電線;
於110 年6 月18日10時5 分許委由鄰居簡潔玲撥打110 報案專線,謊報友人陳武全遭不明人士槍擊並倒臥家中(高雄市○○區○○路00○00號)。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簡潔玲、簡陳金碖於警詢時之證述㈢高雄市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110 報案紀錄單。
㈣現場照片。
三、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3款定有明文。
觀諸本條款規定立法理由載明:謊報災害常使公務員疲於奔命,且可能影響真正災害之搶救,故參考日本輕犯罪法第1條第16款為本條第3款之規定等語,足見本條款所規定之災害,立法上並未限制災害之種類,而係以行為人是否因謊報災害致使公務機關人員疲於奔命,可能影響真正災害之搶救。
又按違反本法之數行為,分別處罰,但於警察機關通知單送達或逕行通知前,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以一行為論,並得加重其處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親自撥打或委由鄰居簡潔玲撥打110 報案專線,稱2 名男子與1 隻猴子偷剪電線、友人陳武全遭不明人士槍擊並倒臥家中之情事,然經處理員警到場確認並無被移送人所稱偷剪電線、陳武全遭人槍擊並倒臥家中之情事,顯然已使公務人員疲於奔命,若當時另發生其他刑案,而需派員警前往處理,亦將因此而受影響,本院參酌上開各情及立法精神,認被移送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3款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之行為,自應依法論處。
又被移送人雖有2 次違反上開規定之行為,然因被移送人係於最後一次行為後始經警察機關通知到案而查獲有違反同條款之情,依上開法條規定,應以一行為論。
爰審酌被移送人無端耗費警方資源,及其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行為所生之危害以及被移送人之年齡與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3款、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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