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九十三年度鳳秩字第一八號
移 送機 關 高雄縣警察局林園分局
被 告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林警刑社字第00六一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關於運輸易燃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鍰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扣案之漁船用柴油壹仟陸佰柒拾公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日下午八時二十五分許。
㈡地點:高雄縣林園鄉河濱公園。
㈢行為:從事運輸漁船用柴油易燃物品之營業,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查獲現場照片四幀。
㈢扣案之漁船用柴油一千六百七十公升。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業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黃麗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