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刑事-FSEM,95,鳳秩,117,200603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95年度鳳秩字第117號
移送機關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5年3月14日高縣林警偵社字第095000364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關於運輸易燃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鍰新臺幣參萬元。

扣案之漁船用柴油壹仟貳佰壹拾公升均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5年3月3日凌晨3時許。

(二)地點:高雄縣大寮鄉○○村○○路旁。

(三)行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駕駛車牌號碼XM-380號營業大貨車,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其運輸,即駕駛上開車輛於上開地點載運疑似漁船用之柴油而為警當場查獲,並查獲漁船用之柴油1,210公升。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且於扣押物品目錄表上簽認,並有現場相片2 張、流量計印數機發油記錄單在卷可參。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3條第1項第7款、第22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