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96年度鳳秩字第108號
移送機關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6年11月14日高縣鳳警秩字第096000009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6年10月9日16時10分。
(二)地點:高雄縣鳳山市○○路129號2樓。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代價新臺幣5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及證人吳松田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