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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96年度鳳秩字第111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警察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屏警刑專字第096005318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關於運輸易燃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鍰新臺幣參萬元。
漁船用柴油970 公升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6年11月10日16時20分。
(二)地點:高雄縣林園鄉雙園大橋北端道路。
(三)行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駕駛車牌號碼3212-PB 號自小貨車,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其運輸,即駕駛上開車輛於上開地點載運疑似漁船用之柴油而為警當場查獲,並查獲漁船用之柴油970 公升。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案件現場紀錄、流量計印數機發油記錄單及刑案現場蒐證照片在卷可參。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7款、第22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敏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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