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行為人梁○傑為民國(下同)91年10月出生,於移送書所載
- 二、違反社會秩序行為事實:
- ㈠、時間:109年6月22日2時33分許。
- ㈡、地點:高雄市○○區○○里○○○路0號。
- ㈢、違反社會秩序行為:行為人乙○○、甲○○、梁○傑(下稱
- 三、理由:
- ㈠、前述犯行,業據行為人3人於警詢時坦承在卷,核與證人楊
- ㈡、行為人3人雖辯稱攜帶彈簧刀、西瓜刀係為防身云云。惟查
- 四、適用之法條:
- ㈠、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
-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彈簧刀、西瓜刀雖非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 五、量罰輕重之說明:
- 六、沒入:
- 七、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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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鳳秩字第82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被移送人 鍾羽泓
蔣宏杰
梁○傑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年7 月3 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09730661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元。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入。
甲○○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元。
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沒入。
梁○傑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物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行為人梁○傑為民國(下同)91年10月出生,於移送書所載之行為時(即109 年6 月22日)未滿18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項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二、違反社會秩序行為事實:
㈠、時間:109 年6 月22日2 時33分許。
㈡、地點:高雄市○○區○○里○○○路0 號。
㈢、違反社會秩序行為:行為人乙○○、甲○○、梁○傑(下稱行為人3 人)於上述時、地,無正當理由依序攜帶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三、理由:
㈠、前述犯行,業據行為人3 人於警詢時坦承在卷,核與證人楊健甫所述相符,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如附表備註欄所示扣案物品照片可佐,另有彈簧刀2 把、西瓜刀(含綠色刀鞘)1 把扣案足憑,堪認行為人3 人前述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是其等違序犯行堪予認定。
㈡、行為人3 人雖辯稱攜帶彈簧刀、西瓜刀係為防身云云。惟查,行為人3 人均自陳要去吃宵夜,衡諸一般社會通念,應無攜帶如附表所示物品以防身之必要,參以本件查獲地點乃不特定人得以出入經過之公共場所,行為人3 人隨身攜帶如附表所示刀械,如遇有衝突恐有因濫用或誤用前述刀械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是行為人3 人辯稱:攜帶前述刀械乃用以防身云云,難謂為正當理由。
四、適用之法條:
㈠、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
其立法理由謂:「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易被無知青少年、不良分子持作滋事械鬥傷人之用……為有效維護社會之安寧秩序效保護自然資源,維護國民健康,防止不法使用,故……禁止無正當理由攜帶。」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彈簧刀、西瓜刀雖非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刀械,然由前述照片以觀,均為質地堅硬之金屬製品,且刀鋒均呈銳利狀,如持之朝人揮砍,自足造成他人生命、身體之損傷,而屬具殺傷力之器械無訛。
參諸前述立法理由,行為人隨身攜帶前述刀械,如遇有衝突,自易遭人持作滋事械鬥傷人之用。
是核行為人3 人如事實欄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五、量罰輕重之說明:本院審酌行為人3 人之行為有危及公共秩序,影響社會安寧之虞,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及其等尚未持以傷人或為其他非法用途,兼衡其等違序後尚能坦承犯行之態度,行為之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
另考量梁○傑為未滿18歲之人,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減輕處罰,分別裁定如主文第1項至第3項所示之罰鍰。
六、沒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為行為人3 人所有,業據行為人3人陳述明確,且均係供違反本件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均併予宣告沒入。
七、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9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備註 │
├──┼────────────┼───┼───┼──────────────────┤
│ 一 │彈簧刀 │1 把 │乙○○│長度21.5公分(如卷第65頁照片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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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西瓜刀(含)綠色刀鞘 │1 把 │甲○○│長度48公分(如卷第69頁照片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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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彈簧刀 │1 把 │梁○傑│長度21公分(如卷第67頁照片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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