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刑事-FSEM,90,鳳交簡,1031,2001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鳳交簡字第一О三一號
公 訴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三七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略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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