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0,司鳳補,22,20110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2號
原 告 張永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宋國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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