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2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志旭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266,9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7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