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0,鳳補,6,2011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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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6號
原 告 毛清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泳企業有限公司
、葉正安、蔡奉居及張國年等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48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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