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惠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1,6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