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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訴字第1號
原 告 晟業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團賓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建宏律師
被 告 梁桂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法官王耀霆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並於準備程序中調查證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第2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楊富強
法 官 呂佩珊
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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