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1,鳳小,546,201210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鳳小字第54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被 告 顏煒祁原名顏綮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捌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貳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伍仟捌佰伍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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