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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鳳小字第58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𦠜松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被 告 朱秀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零貳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零伍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一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陸仟零貳拾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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