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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鳳小字第635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被 告 廖偉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玖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零玖佰肆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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