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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鳳小字第637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劉乃華
被 告 張明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捌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零捌佰參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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