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小字第646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何忠銘
被 告 吳靜怡即林秀蓮之繼.
被 告 吳逸卿即林秀蓮之繼.
被 告 吳忻慈即林秀蓮之繼.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十月十九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