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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鳳小字第68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蔡瑞賢
被 告 劉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一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捌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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