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1,鳳救,15,201210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救字第15號
101年度鳳補字第536號
原 告 趙永裕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雅虎奇摩會員佩佩代號:Z0000000000間損害賠償及訴訟救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及訴訟救助之聲請:

(一)被告之真實姓名、年籍、住所等,或提出可查得被告身份資料之具體調查方式。

(二)本件起訴狀所指「公開詆毀原告之名譽」之具體時間、方式及其內容等。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法院為之;

又法院裁定准予訴訟訴訟救助應以請求非顯無勝訴之望者為要件,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 、2 款第107條第1項規定意旨參照。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101 年鳳補字第536 號)並聲請訴訟救助(101 年度鳳救字第15號),均未具體表明被告之姓名、住居所及原因事實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且無從認定是否非顯無勝訴之望。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到院,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及其訴訟救助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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