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1,鳳補,589,201210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589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本件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宋若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 萬96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