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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597號
原 告 蔡天贊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
上列原告蔡天贊與被告陳善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萬8,3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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