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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59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𦠜松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新智、陳新佳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5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9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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