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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609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經
上列原告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趙雯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萬6,84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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