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1,鳳補,610,201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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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610號
原 告 林雅鈴
上列原告林雅鈴與被告洪婉如、洪西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萬7,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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