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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鳳補字第7號
聲 請 人 劉安娣
相 對 人 林櫻頻
一、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5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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