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3,司鳳調,121,2014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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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鳳調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張培珍
相 對 人 馬剛
相 對 人 馬強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403條但書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調解相對人馬強、馬剛應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馬強所有;

再相對人張培珍、馬強就聲明所示之不動產,以夫妻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張培珍所有,由聲請人代位辦理等語。

三、經查:上開聲請人請求調解之內容,核其法律關係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即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本院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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