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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鳳調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李玲宜
相 對 人 李英明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403條但書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調解相對人李英明應就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登記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李健禎所有;
相對人李玲宜、李健禎再就聲明所示之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李玲宜所有,由聲請人代位辦理等語。
三、經查:上開聲請人請求調解之內容,核其法律關係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即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本院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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