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3,鳳小,142,201405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鳳小字第142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訴訟代理人 莊士弘
被 告 姚金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叁佰捌拾壹元自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陸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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