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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鳳小字第15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冠志
被 告 陳麗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叁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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