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鳳小字第157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訴訟代理人 李黛麗
訴訟代理人 曾立志
被 告 吳政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貳仟玖佰肆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