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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小字第16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蔡匡漢
被 告 卓珮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七月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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