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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鳳小字第231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陳詩縈
訴訟代理人 周賢易
被 告 林加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叁仟柒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陸拾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叁仟柒佰壹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伍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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