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鳳小字第232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林冠穎
被 告 廖甲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伍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壹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零伍佰肆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