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3,鳳小,269,201405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鳳小字第269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被 告 黃俊華
黃國壽
陳淑芬
陳證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陸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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