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3,鳳小,271,201405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鳳小字第271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被 告 陳錡瑋
被 告 何心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捌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0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柒萬伍仟捌佰零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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