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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鳳簡字第590號
上 訴 人 林素珍 高雄市○○區○○路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溫淑恒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4 年7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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