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3,鳳簡,636,2015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636號
原 告 至美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杰夫
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律師
被 告 豐賓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村
訴訟代理人 余明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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