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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282號
原 告 陸玉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秋賜等6 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3,984 元( 計算式:3,600 元/ 平方公尺×437.76平方公尺×1/4 =393,984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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