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285號
原 告 黃豊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恳陽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