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3,鳳補,318,201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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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318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啟生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4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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